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工信科電字〔2024〕455號
各盟市工信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工信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9月5日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制造業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和示范作用,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在自治區制造業重點領域具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及產業化突出成果,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示范企業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及有關事宜以下發的組織推薦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在自治區內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中方擁有控制權;
(三)已認定為自治區級以上(含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
(四)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取得了較顯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自治區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或企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區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近3年至少承擔1項國家或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在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提升產品生產質量、節能減排、綜合利用、綠色低碳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一)企業向其所在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二)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滿足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且依據《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附件3)自評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業可確定為推薦企業,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中央駐區企業、自治區屬企業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報送。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附件1)、《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2.加蓋企業公章)、《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附件3.自評打分加蓋企業公章);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工業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B107-1)、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2);
4.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5.《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聲明》(附件5)。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兩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已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僅需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文件,無需提供第九條所列申報材料,提出申請即可通過認定。
第十一條 組織評審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初評。
(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專家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并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認定及授牌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
第四章 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產業技術創新方面,對示范企業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有關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獎補支持政策,支持示范企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五條 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推薦名單,原則上從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中央駐區企業原則上通過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申請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十六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依據《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附件3)打分低于60分的視為不合格。不參加評價、不按時報送的按不合格處理。已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不參與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發布評價工作通知。
(二)示范企業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其所在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報送《企業基本情況表》(附件2.加蓋企業公章)、《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附件3.自評打分加蓋企業公章)、《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總結》(附件4)和《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聲明》(附件5)。
(三)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示范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并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將初審意見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評價材料作為附件一并報送。
(四)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必要的實地考察,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和確認,向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并摘牌。
第十八條 被撤銷稱號的示范企業,由所在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在發文公布15日內予以摘牌。
第十九條 盟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4月30日前將示范企業發生依法終止、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有關情況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條 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停其所在盟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和有關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第三方機構和有關專家不得對外發布有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申報、評價企業任何費用,并嚴格保守申報、評價企業的商業秘密。對違反規定的,商有關部門取消資質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申報、認定及評價,另從國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內工信科電字〔2021〕44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編寫提綱
2.《企業基本情況表》
3.《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4.《自治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總結》主要內容
5.《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聲明》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