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建〔2024〕998號
有關盟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落實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管理中央事權,切實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以下簡稱保障經費)監督管理,用好管好保障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明確界河維護及國際道路運輸管理保障經費2022年預算安排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22〕98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科學規范使用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的通知》(交辦運函〔2024〕254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監督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交辦運〔2024〕9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4年8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
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管理中央事權,切實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以下簡稱保障經費)監督管理,用好管好保障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科學規范使用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保障經費的通知》(交辦運函〔2024〕254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監督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交辦運〔2024〕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經費是指財政部印發的《關于明確界河維護及國際道路運輸管理保障經費2022年預算安排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22〕98號),下達自治區的固定數額補助(界河維護及國際道路運輸管理保障經費)。
第三條? 保障經費使用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規范合理、按需分配、安全高效的原則,全面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切實保障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保障經費使用績效,不斷提升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水平。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共同負責保障經費管理,并按職責分工對保障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盟市、旗縣財政和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及盟市財政部門負責預算編制、審核經費分配建議方案后撥付經費,下達績效目標和監管預算執行情況等工作。旗縣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經費,監管預算執行情況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核、評審、經費使用監管、績效自評和設定保障經費績效目標表等工作。
盟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內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各項工作,指導轄區內各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展保障經費的申報、使用、審核及績效管理等工作??诎秶H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開展國際道路運輸管理,依法合規使用保障經費,并按要求實施績效自評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經費支持方向
第七條? 保障經費主要用于鞏固改善運輸條件、運輸監管、國際運輸會談、運輸應急處置和其他保障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的支出。
第八條? 鞏固改善運輸條件主要包括:出入境查驗通道(場地)、業務用房等基本條件維護,查驗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信息化系統運行及維護,網絡運行及維護、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應用相關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執法管理相關車輛購置更新和維護、辦公設備購置更新等汽車出入境管理設施設備相關投入。
第九條? 運輸監管包括: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印制郵寄,辦公耗材購置,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差旅,臨時人員及法律顧問、翻譯聘用,工作人員后勤保障,國際道路運輸發展研究和數據統計,執法檢查產生的相關費用保障等。
第十條 國際運輸會談主要包括:國際道路運輸會談、會晤、磋商產生的會務、差旅、交通等費用保障等。
第十一條? 運輸應急處置主要包括: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出入境運輸應急處置臨時租用設施設備及物資購置等。
第三章? 經費分配方法
第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留用的保障經費按照本年度全區國際道路運輸業務開展實際情況統籌分配。
第十三條? 對下轉移支付的保障經費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分別為:各口岸的功能定位情況(占比30%)、口岸出入境貨運量水平(占比10%)、各口岸上報的經費需求(占比50%)以及口岸保障經費支出績效評價情況(占比10%)。
第四章 保障經費的下達和使用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應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保障經費固定數額90%以上額度的分配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提前下達資金;剩余保障經費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分解并將分配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下達。
第十五條 盟市財政部門接到自治區下達的保障經費后,會同同級交通部門及時將保障經費分解下達至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或明確到本級具體部門(單位)。
第十六條 保障經費應當按照下達預算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確需變更經費用途或調整預算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保障經費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經費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單位)和下級地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確因故無法支出的,有關部門(單位)報同級財政按規定調整用于本辦法規定支持方向的其他項目;已分配到部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十九條?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監督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交辦運〔2024〕9號)要求,保障經費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監督評價以年度為周期。每年3月31日前,各口岸地交通運輸部門完成對上一年度保障經費使用情況的自評工作,將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工作總結、自評得分表上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保障經費績效評價相關工作,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科學合理使用保障經費,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