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24〕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加速推動自治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開放創新,提升更高層次開放型經濟發展質量和水平,增強對地區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巴彥淖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國家級經開區打造成為科技創新的引領區、改革開放的先行區、高質量發展的示范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定不移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以提升規模和質量效益為目標,以激發對外經濟活力和壯大產業實力為重點,以創新管理機制為抓手,以強化資源要素保障為支撐,加快建立更加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更加靈活實用的開發運營機制、更加激勵干事創業的選人用人制度、更加系統集成的政策支持體系和更加親商安商富商的營商環境,著力推動開放創新、制度創新和科技創新,努力實現國家級經開區對外合作水平和經濟發展質量的“雙提升”,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
二、發展目標
到2027年,全面提升國家級經開區綜合經濟實力,提高開放發展水平和區域經濟貢獻度,進一步增強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帶動力和支撐力。
——國家級經開區生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成效,園區治理能力大幅提升,體制機制更加成熟完善,營商環境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綜合經濟實力、創新發展能力、開放開發活力顯著增強,國家級經開區地區生產總值(GDP)年均增速實現8%以上,工業總產值增幅達15%以上,成為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引擎,在國家級經開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中的排名實現大幅提升,力爭進入全國前150名,西部地區前25名;
——現代高新技術產業體系基本建成,各主導產業實現整體創新升級,部分產業發展進入全國先進行列,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取得新突破,綠色低碳發展水平實現新飛躍;
——高層次開放型經濟初步建成,外貿外資規模進一步拓展擴大,外向型經濟質量水平實現較大提升。國家級經開區實際使用外資年均增長10%以上,占所在盟市實際使用外資比重達到30%以上。
三、重點任務
(一)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
1.扎實推進擴權賦能。按照“權責對等、職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則,加快推進國家級經開區擴權賦能,賦予國家級經開區自治區、盟市級經濟管理審批權限,除確需由自治區和盟市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外,原則上依法授權或委托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實施,實施范圍覆蓋國家級經開區所有管轄區域。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設立集中辦事場所,對暫時無法下放的權力事項,繼續優化服務,提高辦事效能。建立國家級經開區與自治區相關部門直接對接機制,享受自治區級直通車便利。各有關盟市可根據國家級經開區發展需要,依規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2.深化投資項目審批改革。依法精簡投資項目準入手續,簡化審批程序,實施先建后驗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審批管理方式;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加強園區項目引進規劃,將招商引資、項目審批工作重點集中在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落地環節,對由企業投資自行承擔風險的項目,在審批過程中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承諾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3.實施適度傾斜政策。允許國家級經開區按規定制定實施投資獎勵、貸款貼息、設備補貼、培訓補貼等產業引導扶持政策;允許國家級經開區和有實力的投行、證券公司等共同申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先行建立試點,按照“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規范運作”的原則,實現基金資產增值,為支持和扶持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產業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優先安排風電、光伏建設指標,支持呼和浩特經開區實施新能源源網荷儲一體化配套建設;在碳排放指標等指標分配方面采取指標單列動態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約束性指標上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國家級經開區發展需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4.創新建設運營模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發建設主體進行資產優化重組;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建設主體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支持民營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管理特色產業園,在準入、投融資、服務便利化等方面給予支持。(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動現代產業集聚發展。
5.統籌協調產業布局??茖W確定國家級經開區發展戰略定位,明確高質量發展路徑和方向,嚴把準入門檻,編制主導產業全景圖,構建現代產業生態體系。國家級經開區產業布局應各有側重,結合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環境容量等因素確定自身特色主導產業,避免趨同化。鼓勵各有關盟市將重大產業項目優先規劃布局在國家級經開區,積極引進培育龍頭企業、頭部企業,重點推進主導產業升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培育高精尖產業集群。重點發展生物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數字產業、綠色食品加工、生物醫藥、風能光伏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推動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加快引進先進制造業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關鍵零部件和中間品制造企業。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支持企業建設新興產業發展聯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衛生健康委,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7.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服務企業創新發展,支持企業充分享受創新創業政策紅利;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力度,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規模。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建設一批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創新平臺,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快提升創新發展能力,為產業轉型發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培育產業發展新動能。(自治區科技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運營和維權援助,鼓勵發展工業設計、物流、會展、金融、智庫、法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認證、人力資源等生產性現代服務業,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大力發展科技金融服務業,支持產業技術創新和實體經濟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知識產權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門,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高開放型經濟質量。
9.加大外資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和所在盟市結合區域特點和資源稟賦,因地制宜出臺支持外資發展和促進招商引資的配套舉措,編制和發布本區域外商投資指引,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抓好外資項目落地和建設。支持各地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規定,對重點跨國公司的投資項目給予支持。(自治區商務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推動對外貿易保穩提質。鼓勵國家級經開區所在盟市制定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相關發展措施,促進貿易和產業融合發展,打造一批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外貿產業集群;引導支持國家級經開區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培育壯大外貿經營主體,對其市場開拓、國際物流運輸和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建設等給予支持,支持設立境外營銷網點和海外倉,發展跨境電商業務;推動國家級經開區外貿企業與出口信用保險、外貿綜合服務、跨境電商平臺、中歐班列等建立穩定的服務鏈、供給鏈,幫助企業保訂單、穩市場;支持拓展自用集裝箱運輸、跨境班列、卡車班列等專用通道業務,鼓勵支持國家級經開區結合主導產業,積極開展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引導加工貿易項目優先向國家級經開區集聚,并在口岸通關方面給予政策傾斜。(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中國信保第三營業部內蒙古業務處,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綠色數智發展。
11.加快綠色園區建設。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園區(生態工業園區)、低碳零碳園區。積極推進國家級經開區循環化改造,實施完善園區內產業橫向耦合、縱向延伸、循環鏈接。積極推動公共設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級利用、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加快形成多種能源協同互補、綜合利用、集約高效的供能方式,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收運體系,提高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再利用能力。積極引入低碳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等,推動低碳技術創新應用轉化,開展能源替代技術、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工藝降碳技術、低碳管理技術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動低碳技術的產業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能源局,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推進數字產業賦能。鼓勵各類資本在國家級經開區投資建設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支持通信企業開展5G網絡規模組網,設立通信基站用電報審安裝綠色通道,支持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不受電壓等級和用電限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建設國家級經開區“智慧大腦”,鼓勵各類社會主體投資建設人工智能、大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加快推進政務、交通、應急、綜治等領域數字化建設,支持數字園區建設以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推進區內企業產業數字化轉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創建智能制造共享中心和數字產業創新中心、智能工廠、智能車間,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業和細分領域的工業互聯網平臺。推進企業間供應鏈信息對接共享,鼓勵區內企業建設智能倉儲等平臺,探索推進無人配送等示范項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拓展創新發展載體。
13.加強國際交流與區域合作。鼓勵國家級經開區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和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鼓勵外國機構、港澳地區、國內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建立國內跨區域合作關系,深度融入國內經濟大循環。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開展合作交流,謀劃建設京津冀產業配套基地,著眼建設“京津冀研發、內蒙古轉化”的集中承載地,主動承接京津冀地區產業轉移項目,打造高端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基地。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加強與國內知名科技園區、企業總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采取一區多園、總部+孵化基地、整體托管等模式在國家級經開區建設一批合作園區。探索跨區域共建園區、托管園區和飛地經濟等合作模式,主動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形成利益共享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搭建國家級經開區聯盟共建平臺。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開發區的交流合作,發揮其在投資促進、產業轉移、信息共享、項目對接、資源統籌等方面優勢。鼓勵呼和浩特經開區、巴彥淖爾經開區與黃河流域國家級經開區,呼倫貝爾經開區與東北三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合作,加強產業轉移與配套協作,維護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區內國家級經開區根據各自優勢開展差異競爭,實現協同發展,提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開展合作,統籌引資引智引技,統籌產業梯度轉移與周邊市場開拓,統籌平臺機制建設與人才交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壯大國家級經開區規模。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聚焦對外開放、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統籌協調和發展質量,穩步提升綜合發展水平,力爭在國家級經開區年度考核中實現晉位升級。支持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級經開區積極申報國家級經開區,穩步提升我區國家級經開區規模和整體經濟實力。(自治區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要素保障和資源高效利用。
16.建設國際化營商環境。全面實行“多證合一、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多圖聯審、多驗合一、多測合一”等創新工作模式,積極推進“一站式”服務大廳建設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積極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建立市場監管、安全生產、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在內的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探索開展全過程代辦制。落實各項惠企便民政策,及時兌現各項承諾。在政策允許和權限范圍內制定有競爭力的招商引資政策,對于重大產業項目和科技創新類項目國家級經開區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業一策”的優惠激勵措施。(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強化集約高效用地。加強國家級經開區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科學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合理預留項目用地。允許國家級經開區在不變動核準范圍的前提下,實行規劃剛性約束與彈性調整并舉機制,有序安排項目落地。在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優先序,確保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國家級經開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3〕193號)規定,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優化。加強國家級經開區存量土地再開發,促進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盤活利用。鼓勵新入區企業和土地使用權權屬企業合作。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等改造;支持園區內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土地發展醫療、教育、科研等項目。鼓勵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過創新產業用地分類、鼓勵土地混合使用、提高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滿足國家級經開區的產業項目用地需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利用好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各類產業專項資金強化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力度。對于國家級經開區公益類基礎設施及重大項目的建設申請專項債券給予適度傾斜,鼓勵各盟市對所屬國家級經開區整合提升給予相應財政支持;支持在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展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試點;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財政完全獨立,自治區下達各項專項轉移支付時,單獨列示,單獨調款;支持國家級經開區的政府債務參照旗縣(市、區)政府債務管理模式,與所在盟市剝離,單獨運行與管理。(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9.降低能源資源成本。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燃氣直供氣試點、供排水第三方服務等改革。鼓勵區內企業與發電企業直接進行電力交易。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按規定開展非居民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動態激勵良性用人機制,對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可探索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多種分配形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對急需引進的各類人才實施包括戶籍辦理、出入境、子女入學、醫療保險、創業投資等“一站式”服務。對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急需的外國專業人才,按照規定適當放寬申請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對國家級經開區引進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鼓勵支持大專院校、職業院校、社會教育機構與國家級經開區共建人才培養基地,為國家級經開區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區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海關等部門單位及國家級經開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協同聯動,加強對國家級經開區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重大事項,促進解決困難問題,有效推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構建容錯糾錯機制。建立國家級經開區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對權力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精準問責,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維護國家級經開區良好政治生態,為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建立國家級經開區容錯糾錯機制,在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下,對在改革創新、破解難題中出現的工作失誤或偏差允許糾錯、容錯,營造支持鼓勵創新、勇于擔當的良好工作氛圍。(自治區有關部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經開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呼和浩特市、呼倫貝爾市、巴彥淖爾市要充分認識推進國家級經開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聚焦開放創新,因地制宜加緊出臺配套辦法,增強政策協調效應,有效提升國家級經開區發展水平。
2024年1月22日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