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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呼和浩特市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活動的公告

擇稿人員: 劉佳    |  發布日期: 2024-10-24   |   訪問次數: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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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呼和浩特市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活動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實施方案》及自治區商務廳、發改委等7部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方案》等有關精神及要求,啟動我市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活動,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活動時間

  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2月31日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對交售個人名下舊電動自行車并換購合格電動自行車新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一次性500元定額補貼。其中,對交售舊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并換購鉛酸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的個人消費者可額外再補貼100元。換購的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其電池還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標準要求。鼓勵享受補貼的個人消費者購買符合《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合格電動自行車新車。

  三、參與流程

  個人消費者通過銀聯云閃付APP完成交舊和購新。在云閃付APP首頁點擊“以舊換新”-“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呼和浩特市”-“申請補貼”,按提示填寫提交收舊信息。銷售(回收)主體審核通過后,消費者前往“查看申請進度”領取并使用定額補貼券。

  (一)提交收舊信息

  個人消費者到市商務局公布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回收)主體交售舊電動自行車,通過云閃付APP提交收舊信息。

  (二)定額補貼券發放

  電動自行車銷售(回收)主體完成回收流程,將確認的收舊信息返回平臺審核。銷售(回收)主體審核通過后,平臺向個人消費者發放定額補貼券。

  (三)定額補貼券使用

  個人消費者到公布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實體直營門店購買合規的電動自行車新車,門店通過第三方平臺填寫購買信息,個人消費者支付貨款時滿足核銷條件的即可直接抵扣定額補貼券金額。

  四、參與規則

  (一)購買新電動自行車須交售舊電動自行車,購買新電動自行車不受交售舊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及對應限制;交售舊電動自行車與購買新電動自行車的個人必須一致;同一消費者有一次補貼資格。

  (二)消費者成功獲得定額補貼券后,不得轉讓,7天有效。消費者需7日內每日9:00-20:00核銷使用,如7日內不進行核銷,折扣券自動失效。

  (三)本次活動面向個人消費者,電動自行車銷售主體須向消費者開具實名銷售發票。發票價格合計金額應為“消費者個人實際支付金額+政府補貼金額”。

  (四)本次活動補貼可與銷售主體、金融機構等各類優惠疊加。

  (五)如發生退貨退款情形,退還到消費者的款項不包含政府補貼資金,通過原支付渠道退還。退貨退款均視為已使用一次補貼資格。

  五、參與門店

  消費者可通過銀聯云閃付平臺查詢“參與活動門店”。

  來源:呼和浩特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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